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有效镇(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辽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