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灯塔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灯塔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