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灯塔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灯塔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