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变更建筑外立面、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置户外广告牌固定设施、观光电梯、户外电子显示幕墙和宣传栏等构筑物,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不进行放线、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位置示意图、效果图(有需要的还需提供设计图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妨害城市容貌的;

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利用违法建筑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设置位置示意图、效果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后,三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