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民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居民个人(家庭)投资,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