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