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