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生态宜居、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古城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