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审定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