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报送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审定前应当采取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在审定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