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或者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文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