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包括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