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一千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用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审定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