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可以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以上规定的免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