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内容。需配备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的,应明确具体面积。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