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应当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