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

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开敞空间设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