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产权人负责维护的城市供水设施损坏,产权人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可以由城市供水单位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出现漏水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