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报送辖区城市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洗、消毒应当委托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