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报送辖区城市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洗、消毒应当委托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