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或者回灌水质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