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一)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管道的;(二)使用化肥、农药的;(三)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四)采石、挖砂、取土的;(五)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