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一)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管道的;

(二)使用化肥、农药的;

(三)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

(四)采石、挖砂、取土的;

(五)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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