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限期治理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