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下列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程序
立法准备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