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

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和针对性。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第一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一般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