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四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