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必须制定该法规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依据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解释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