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必须制定该法规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依据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规解释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