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