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