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