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