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