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