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阿哈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监测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且向社会公布。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且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