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年复核一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