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年复核一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