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三)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