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