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财政、经贸、劳动、人事、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