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