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境外、省外的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聘用的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在户籍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