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请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依照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与其他经济组织互相参股、联营、合并、兼并;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申请发行债券或股票;

(八)拒绝各种乱摊派、乱罚款和不合法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