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