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