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