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各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统一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