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