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