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