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