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