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二)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四)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