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