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七条有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