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有效财政、统计、房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